告示中写道,一名业主回家看望父母时,亲眼看见楼上掉落一只塑料瓶子,将其阳台上的物品砸碎。
这名业主称,如果他们找不到抛物者,将会向除一楼以外的所有业主追责,“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住户将共同承担责任,作出赔偿。”这张“告邻居书”引发热议。
小区的住户们纷纷讨论,告示是谁贴的,高空抛物者又是谁?
9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在该小区看到,这张告示仍然张贴在电梯内。告示中称,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并标红显示,“他日若是家中老人出现意外,定当追究责任到底!”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律师。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高空抛物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句话说,如果遭遇高空抛物,并造成了相关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可能导致侵权的住户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