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7-08-18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15日14时30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往天府新区方向行驶到双流区牧华路与华府大道路口时,与同向行使的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彭某、谌某,赵某)碰撞,致车辆受损,刘某,陈某、彭某、谌某,赵某受伤,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0月23日出院。2017年11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其余人员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7年8月18日接受赵某方的委托,帮助其处理该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我方在其住院期间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前期医疗费十余万元的垫付,在赵某出院时协助其办理诉讼需要的出院手续,联系并陪同当事人去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残,评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伤残,两个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赵某为农村户口,为争取按城镇标准进行赔付,为当事人开具了一系列证明,用以证明城镇,资料准备齐全之后,随即将案卷资料交予法院立案,立案之后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针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转为开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以城镇标准对赵某进行赔付,本案赵某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为533268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赵某420164元,李某支付赵某63527元,刘某支付赵某49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