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8-05-13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11日下午,纪某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梓州大道由天府大道往成都方向行驶,18时40分,当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梓州大道南二段与科教街交叉路口时,右转与直行的由杨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受伤。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13日出院,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纪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8年5月13日接受杨某方的委托,帮助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对杨某造成损害有关的赔偿事宜,我方在其住院期间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前期先行垫付医疗费,在杨某出院时协助其办理交通事故诉讼与赔偿有关的出院手续,联系并陪同杨某去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杨某为农村户口,为使杨某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准备了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据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将资料移交法院立案诉讼,立案之后法院组织调解,为了使当事人较快的获得有关赔偿,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所律师在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阶段进行了调解。
【案件结果】
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出具调解书,本案以城镇标准进行赔付,本案杨某最终获得赔偿款81653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某81653元。